宿迁市苏州外国语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
为认真做好期末学生评优工作,以评价调动全体学生的积极性,以评价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选理念:秉承“育生命自觉 筑博雅人生”的教育理念,赏识使人自信,激励使人进步,以“赏识、激励、关注”赏识教育的态度来关注与重视每一个学生。
二、评选目的:通过评优对学生进行多方面的正面引导,树立学生的自信心,使学生“勤学、好问、致用”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
三、评选项目及比例分配
学校设奖六项,分别是:
1. “十佳”博雅少年(1-9年级和特色课程部各推荐两位候选人)
2. 博雅少年(班级人数的20%)
3. 单项奖(每班15人)
包含十星:道德之星1、友爱之星1、礼仪之星3、环保之星1、语商之星1、勤学之星3、劳动之星2、科技之星1、健康之星1、文艺之星1
4.优秀干部——“最佳小助手” (每班干1人、队干1人,共2人)
5.最美学生志愿者——“爱心小天使”(每班1人)
6.最美礼仪队员——“礼仪小标兵”(少先队大队部在礼仪岗执勤学生评选产生10人)
四、评选细则:
(一)十佳博雅少年
评比原则:在博雅少年中评选产生,符合“明礼仪、会交流、能创造”的宿苏外学子形象特质。
评比方法:由学生、班主任、所有任课老师及家长推荐,年级组评选,德育处、校长室综合评定。
评比标准:
1.热爱祖国、理想远大
爱国情感:热爱祖国,了解中华民族历史文化,有初步国际意识等。
社会责任:知晓与自己有关的相关法律,能维护权利、履行义务,不做违法的事。有诚信意识、环保意识,关爱社会,为需要帮助的人献爱心。
2.勤奋学习、追求上进
学习品质:有良好的学习习惯、浓厚的学习兴趣、正确的学习方法,能在师长的指导下合理安排闲暇活动。
学习能力:所有学科总评均为优秀,报告册中,平时、期末成绩中平时和期末最多只能有一个良好,二个及以上不能评选。
3.品德优良、团结友爱
团队精神:乐于参与集体活动,善于与他人合作完成任务,理解尊重他人,愿意与人交流和分享。保持良好的竞争心态。
品德表现:诚实、儒雅,遵守学校各项规定,尊敬老师,友爱同学,关心父母,仪表整洁,举止文明。
4.体魄强健、活泼开朗
身体素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良好的运动习惯,坚持每天运动一个小时。
心理素质:阳光自信,热爱生活,兴趣广泛,能和同学相互配合完成任务。
评比流程:
1.班主任组织学生学习评比条例;学生到班主任处领取“十佳博雅少年”申报表。
2.利用班队课进行候选人提名,(针对评比要求)再由学生表决,通过表决票数不得低于50%。
3.每位通过表决的“十佳博雅少年”候选人各自拿好申报表给任课教师签名,交班主任审核。
4.上交年级组审核评选。
5.年级组上交符合要求的纸质申报表、汇总表,
6.德育处、校长室审核通过后,上传到学校外网。
(二)博雅少年
评比原则:重在对平时表现及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评比方法:由学生、班主任及所有任课老师综合评定。
评比标准: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且各科成绩均为优秀。
(三)单项奖
1.道德之星:有民族自尊心、自豪感,热爱祖国,知法、守法,关心国家,关心集体,乐于帮助他人,有奉献精神。
2.友爱之星:乐于助人,主动做公益事情,同情和帮助有困难的人。
3.礼仪之星:尊敬老师,友爱同学,仪表整洁,举止高雅,在学校的就餐礼仪、路队礼仪、卫生礼仪、问候礼仪等方面表现突出。
4.环保之星:注意个人卫生,衣着整洁,有较强的劳动能力,能维护环境卫生。
5.语商之星:主动交流,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出色的表现力、表演力。
6.勤学之星:学习勤奋、踏实,作业认真,各项成绩优秀。
7.劳动之星:能独立生活,爱劳动、会劳动,乐于为班级、同学服务。
8.科技之星:科技单项技能较为突出,能积极参加学校的各类科技活动。
9.健康之星:身心健康,乐观进取,在体育方面成绩优异或者在各种体育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10.文艺星:文学、艺术方面有特长,在本学期获得过书法、写作、艺术类的奖项,为班级、学校争光。
(四) “最佳小助手”
1.热心为班级和同学服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积极、主动、独立地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且工作成效显著。
2.有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和扎实严谨的工作作风,以身作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能与同学团结合作,正确对待荣誉,做好同学的思想工作,在各项活动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3.在各项活动及日常工作中,识大体、顾大局,讲风格,深得老师、同学的好评,并且是在职班干部。
4.在学生管理和少先队常规检查中,对工作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敢管理,善管理,威信高,深得老师、同学的好评,并且是在职的大队委干部。
(五) “爱心小天使”
每学期参与3次以上校内外志愿者活动,对志愿者工作具有饱满的热情,具有奉献精神,在志愿者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 “礼仪小标兵”
积极参加学校内外的各项礼仪工作,严格遵守学校礼仪队的纪律,在礼仪岗执勤中文明、热情,站姿、敬礼标准,并能将所学习的礼仪知识很好的应用到学习、生活中带领同学们学礼仪、提高文明修养。
四、评选程序
1.公布评选标准,各班主任参照平时的常规积分,在民主评选的基础上按德育处公布的分配名额推荐人选。
2.教育处按标准确定人选,进行表彰,颁发奖状(证书)。
3.原则上每个人的荣誉不叠加,对于特别优秀的,奖励荣誉最高不超过三项;
4.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取消 “博雅少年”、“礼仪小标兵”、“道德之星”评选资格;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取消所有评奖资格。
宿迁市苏州外国语学校德育考核小组
2021年9月
中小学生奖惩条例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第五条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八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九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学生奖助学金申请、审批、公示、发放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精神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活补助经费用于补助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每天4元,每年按250天计)、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每天5元,每年按250天计)。今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逐步建立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补助经费资助比例不低于在校总人数的10%,但不得通过降低每生的补助标准来扩大资助面。
第三条 申请生活补助经费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生活补助经费每学年申请和评定一次,按学期发放。每年9月20前,义务教育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申请表》,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学校师生的监督。同时,以适当方式在学生家庭所在村或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填写《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资助学生分校情况汇总表》,于10月15日前报送所属市、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五条 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主要采取直接打入学生就餐卡、发放餐券或现金的方式发放生活补助经费,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生活补助经费抵顶收费或抵扣欠款等。
第六条 学校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评审和发放等管理工作。学校要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定期记录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动情况,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