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宿迁工业园区2017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资格认定办法

苏州宿迁工业园区2017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资格认定办法

适龄儿童少年与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和实际居住地是确定其施教区的主要依据。适龄儿童少年与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保持一致,就可以认定适龄儿童少年符合施教区条件。

一、关于户籍的认定

指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凭居民家庭户口簿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二、关于实际居住地的认定

指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凭房产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定。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等不作为施教区内房产进行认定。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施教区内房产进行认定:

1.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有房产(用途为住宅且长期居住的,根据房产证进行认定。

2.因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无房产,随其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共同居住在施教区内的,可按施教区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产证进行认定。

3. 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新购房产(2017年8月31日前交付使用),依据提供的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或二手房过户手续正在办理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材料等进行认定。

4.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有房产,适龄儿童少年为孤儿或其父母双方均为不在本地的现役军人或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以适龄儿童少年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进行认定。

5.房产证上有多名房屋所有权人的,以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排在第一位进行认定(产权均等,以房产证上排名第一位;产权不均等,以产权份额最大者是否为适龄儿童法定第一监护人进行认定)。

从2016年起,按施教区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小学阶段六年或初中阶段三年内,已用于施教区生源资格认定的房产,不再作为其他新生入学资格认定的条件(多子女户除外)。

本认定办法解释权属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

2017年6月27日